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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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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法律方法上的西方经验与本土资源——兼论中国现代法律方法体系的建构

阅读有感

哈特认为,法律终究是一种理性的事业,因此,逻辑在司法决定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当然,直觉以及价值判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哈特实际上是试图在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到了哈特这里,逻辑与直觉之间的关系才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之中。

笔者认为,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并不表明逻辑的失位,且在法律论证理论中,传统的逻辑方法仍然居于核心地位,论证理论的兴起并没有改变西方法律方法重视逻辑的传统。

在欧洲大陆,由于受到唯理论哲学的影响,在很长的时间里,人们将逻辑视为法律方法的核心,视为法律适用之生命所在,这导致“概念主义”甚嚣尘上。然而,反逻辑的“自由法运动”又导致人们在法律方法问题上走向另一个极端,但左右震荡之后,终究要回到以承认逻辑方法起基础性作用、其他方法起补充性作用为旨归的正确轨道上来,故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可以看成是这样一种“理性的回归”。英美法国家大致也走过了类似的道路。如在美国,先有兰德尔的法律形式主义,后有霍姆斯、卢埃林等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最终又回到了哈特所观察到的中庸之道。

法律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在法律方法中,逻辑必然处于中心的地位,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人们追求“同样的情形同样处理”,这被认为是正义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而逻辑所具有的思维“保真性”的作用,正好能够满足人们对“确定性”、“可预见性”的追求。除了逻辑方法以外,其他的非逻辑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法律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等等,同时,承认直觉、经验在法律推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逻辑的局限性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简而言之,法律方法是以逻辑为中心、以非逻辑方法为补充的体系,只有这一体系中的所有方法共同作用,才能够保障正义的最终实现。

缘起

遇到纠纷,两种思维体系期望的结果不同

参考

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9192.html

东西方思维底层逻辑比较(转)

https://www.sohu.com/a/510581618_121124567

本文作者: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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